(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赫明玉与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明玉,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674号原告赫明玉,女,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佟旭东,男,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各路8-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曹越,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赫明玉与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婉姝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赫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赫明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婉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袁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