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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邓世宏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判决书(网络公布版)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明某某,邓世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8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系本案被害人黄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某,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黄某乙之母。被告人邓世宏(别名邓威),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康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解晓非、邱冰冰,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世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被告人邓世宏及其辩护人解晓非、邱冰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邓世宏酒后在石狮市蚶江镇周织服装厂员工宿舍B栋351室,对同居女友黄某乙(时16岁,已怀孕)拳打脚踢并持棍殴打,致黄某乙于次日凌晨1时许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乙符合头面部受钝物作用致弥散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2014年9月22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华侨医院急诊室抓获被告人邓世宏。经鉴定,被告人邓世���案发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许某某、明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DNA检验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见及被告人邓世宏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世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诉请判决被告人邓世宏赔偿其丧葬费24664元、死亡赔偿金223684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0000元、殡仪馆收费5050元,合计27339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殡仪馆业务收费单等证据材料。法庭上,被告人邓世宏对公诉机��的指控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的诉讼请求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世宏案发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手段一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偶犯,建议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邓世宏酒后在石狮市蚶江镇周织服装厂员工宿舍B栋351室,对同居女友黄某乙(殁年16岁,已怀孕)拳打脚踢并持棍殴打,致黄某乙于次日凌晨1时许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乙符合头面部受钝物作用致弥散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2014年9月22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华侨医院急诊室抓获被告人邓世宏。经鉴定,被告人邓世宏案发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害人黄某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均属农业家庭户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2日凌晨0时许,其先后四五次接到其女儿黄某乙手机打来的电话,一名男子用江西话说让其到石狮来,再不过来就是人命问题。最后一次通话时,其听到两声大喘气的声音,还有救护车声音,该男子说要去医院,还发短信告诉其医院地址。到石狮后,民警通知其女儿黄某乙抢救无效死亡时才知道其女儿是被该男子酒后打死的,其已到石狮市殡仪馆确认黄某乙的尸体。2012年10月开始黄某乙和其在广东惠州打工,2014年5月7日,黄某乙出去了就没有回家说是出去玩几天,直到中秋节时打电话来说她和几个同学到石狮市蚶江镇周织厂打工。2、证人许某某(周织服装厂保安)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23时许,其在周织服装厂门口保安室值班时,邓世宏光着上身进来,其看到他右手指有血迹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跟老婆吵架了,还打了老婆。其让邓世宏带其到工厂宿舍351室,其推开房门,看到房间有点乱,地上有血迹,邓世宏的妻子坐在床边的地板上,后背半躺靠在床边,头部、脸部均被打肿,嘴唇也肿了,嘴里有血丝。其叫邓世宏一起扶他妻子到床上靠着。这时隔壁350室的水电工吴某某听到动静也过来帮忙,三人一起将邓世宏的妻子从三楼抬到楼下。到楼下后,其赶紧打电话报110和120,吴某某骑摩托车出去等候120救护车。过一会儿,救护车直接开到员工宿舍楼下,救护人员用担架把邓世宏妻子抬上车,邓世宏也跟着去医院。这期间没有发生任何碰撞或摔倒的事情。当时邓世宏看起来有喝酒,他妻子被送上救护车前还有气息,还会动。其是到保安室打电话给蚶江边防派出所报警���其不知道邓世宏是否知道其报警。3、证人吴某某(周织服装厂电工,住350房间)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23时许,其听到门外有动静,还听到有人叫喊,出门查看时看到隔壁351宿舍门开着。其进去351宿舍时看到房间很乱,地上有血迹,邓世宏的妻子半躺着靠在床上,头部、脸部、嘴唇被打伤,嘴里还有血丝,后其与许某某、邓世宏一起将邓世宏的妻子扶下楼。到楼下时,许某某去打电话报警,其骑摩托车去镇区转盘处等待救护车。其直接将救护车领到厂里,邓世宏的妻子便被担架抬上救护车,邓世宏也跟着一起去医院。其后来听说邓世宏的妻子是被邓世宏打伤的,邓世宏的妻子被扶下楼时还会动,但已经奄奄一息。4、证人商某(周织服装厂工人家属,住364房间)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其听到宿舍外面有摔东西或打架的声音,出来观察后确定声音是从351宿舍房间传出来的。当时351房门和窗户都是关着的,其听到351房间那男的在吼,像是在骂人,还听到“咚咚咚”的声音,好像是什么东西撞击墙壁发出来的声音。其来回走了好几趟,什么都没看到就回宿舍了。到晚上12点左右,其听到外面有人说话,出来看到351房那男子和工厂保安将那男子的老婆送医院,当时那女的满脸是血。5、证人文某某(周织服装厂工人,住352房间)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上9点过后,其在宿舍里听到外面其他房间有吵架的声音,一名男子用方言在吼,像是在骂人,还听到“咚咚咚”的声音,好像是硬物敲打墙壁发出来的声音,还有床在地板上挪动的声音,感觉有人推床。到晚上12点左右,其听到有人喊“叫120!”就出门查看情况,看到工厂一保安和351房间男主人站在门口,后来351房间女主人被送到医院。6、证人鲁某某(周织服装���工人,住355房间)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12点多,其回宿舍经过351房间时,门口站着住351房的那个男子和保安,保安劝那男的打120把他老婆送医院,那男的说死不了,死了就算了。其在门口往房间里看,看到那男子的老婆躺在床上,头朝门这边,脸肿得很厉害,嘴唇也肿了还带血,看上去呼吸很困难,房间地上很多血,还有一根断成两截的木棍。这对夫妻平时关系看上去很好,但其之前偶尔会听到他们吵架的声音,声音很响。7、证人黄某某(周织服装厂工人,住353房间)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上10点多,其听到351房间的那对男女吵架,还伴有房间墙壁“砰砰”的什么东西撞墙的声音,因这对男女上个月也有这样吵,其就没在意。声音一直持续着,直到10点半其外出吃夜宵。当晚11点半,其回宿舍时351房间已经没有声音了。后来其看到保安和351房的那男子在谈���那男子的老婆送医院的事情。351房的那女的被送医院后,其看到351房间很乱,地上很多血。8、证人刘某甲(周织服装厂工人,住354房间)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上9点多,其经过351房间时,听到里面的男女在吵架,吵得很凶,男的声音很大,女的在哭,觉得是夫妻吵架就回去了。9、证人肖某甲(邓世宏老乡及同学)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邓世宏(经其辨认,曾用名邓威)在其婚宴上喝酒,并跟其说他很开心,因为他老婆怀孕一个多月了。9月22日凌晨1时许,其接到邓世宏电话便和肖某乙赶到华侨医院,在华侨医院门口看到邓世宏手臂上有血迹,之后邓世宏用水把血迹擦干净。后来其和邓世宏等人到医院急诊楼问人在哪抢救时,警察就过来将邓世宏带走。10、证人刘某乙(邓世宏老乡)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邓世宏(经其辨认)��其侄子肖某甲的婚宴上喝了很多酒。22日凌晨1时许,其接到邓世宏电话后赶到华侨医院,邓世宏说他喝醉酒打了老婆,但不知道怎么打的,现人还在抢救。之前邓世宏每次喝醉酒后脾气都很暴躁,跟人说话都很凶。11、证人肖某乙(邓世宏老乡)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邓世宏(经其辨认)在肖某甲的婚宴上喝醉酒耍酒疯。22日凌晨1时许,肖某甲接到邓世宏电话后叫其一起到华侨医院,邓世宏在医院门口等他们并说他喝醉酒打了他女朋友,人在抢救,之后邓世宏在急诊室门口被警察带走。邓世宏每次喝醉酒就耍酒疯,脾气很暴躁,谁惹了他就要打人。12、证人陈某某(华侨医院急救中心医生)证言,证实2014年9月22日凌晨,其在120指挥中心值班时接到来电称一女子被打伤赶紧到石狮市蚶江镇周织厂。其和值班司机开急救车赶往现场,将车开到周织厂��舍楼下,一女子躺在地上,其和司机用担架将该女子抬上救护车,因该女子昏迷不醒,脸部肿起严重,其和司机都非常小心,整个过程无任何碰撞或摔倒。一起上车的还有该女子的男友,其在车上对该女子进行抢救,到医院就送到急诊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由华侨医院院务部打110报警。到医院后,该女子男友非常凶,骂医院医生,因忙着抢救,其不清楚该男子出去哪里。警察过来医院开始没找到该男子,后该男子和另外一男子又进来医院,其告诉警察这男子就是黄某乙男友,后该男子被警察带到医院警务室。13、证人汪某(报120的群众)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上其到周织纺织厂生活区保安室和保安许某某一起吃夜宵,到晚上11时20分左右,一男子光着上身而且胸前两边都有血走进保安室。经其和许某某询问,该男子说他把老他婆打了,打得很严重。其在保安室帮忙看着门,许某某上楼去该男子宿舍。约三四分钟后,许某某打电话给其说打得很严重,让其上去帮忙。其上楼后,许某某让其打电话给120急救中心。其看到被打的女子,头都被打烂了,流了很多血。当时救护车后直接开到宿舍楼下,救护车上下来二三名救护人员用担架将女子抬上救护车,整个过程没有发生任何碰撞或摔倒的事情。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石狮市蚶江镇周织生活区B栋351室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351室卧室地面布满杂乱血迹,门内西侧有一枚烟蒂。西南角有一处集中擦划状血迹,血迹中有杂乱横条状鞋印,在该处西侧墙壁下部密布细小点状血迹。卧室西北角铁床歪斜,竹席上有擦状血迹。床南头东边70cm处地板上有集中的滴落状血。血迹西北处有一截长21.5cm木棒,木棒两端断口新鲜,形状���规则。木棒东边有一牛皮纸袋,纸袋上有带血的横条花纹足迹,纸袋下有一长14cm木棒,木棒两端断口新鲜,形状不规则,其中一端上有血迹。纸袋东边靠东墙近处是一个躺倒的鞋架,鞋架下有一截长21cm木棒,木棒两端断口新鲜,形状不规则。鞋架东边靠东墙有一断柄的拖把头,鞋架南边的衣柜前地板上有一滩擦划状血迹。卫生间地板上有横条型血足迹及一枚烟蒂。厨房内高压锅架下有一截长34.5cm木棒,木棒一端是平整的加工痕,一端是新鲜不规则断口,断口上有血迹。1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邓世宏处提取穿在脚上的蓝色布鞋一双,疑似沾有血迹。1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图片,证实死者黄某乙头面部、双上肢挫伤严重,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如拳脚作用、地面撞击可以形成。颈前区条纹状擦伤痕及左前臂后侧带条纹挫伤,符合带条状纹物���作用形成,如鞋底踩踏可能形成。下颏部一处裂创,创缘见细小挫伤带、创腔内组织间桥明显,符合钝物作用形成(如下颏部磕碰硬物可以形成)。左掌背中空性皮下出血,符合棍棒类钝器打击所致。腹腔检查见胆囊及肠系膜多处挫伤灶,腹腔少量积血,符合腹部受钝物(如拳脚)打击形成。剖开子宫见大小为4.5cm胎儿。综上,死者黄某乙符合头面部受钝物作用致弥散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17、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DNA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嫌疑人穿的鞋子上的血迹”、“西南角地面血迹”、“西墙上血迹”、“床上凉席血迹”、“床东侧血迹”、“木棒断口处血迹”中检出人血,支持为黄某乙所留。送检的两枚烟蒂中提取的DNA支持为邓世宏所留。18、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邓世宏案发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体分析如下:邓世宏于2009年4月因车祸致颅脑损伤,昏迷3天,阅片提示当时有“左顶叶硬膜外血肿;左顶部头皮血肿、气肿”,本次鉴定复查头颅CT显示“左顶叶低密度灶”,反映邓世宏有脑器质性损伤史,现仍有残留病灶。通常情况下,有大脑器质性病变基础者对酒精的耐受性下降。邓世宏平时无酒精依赖的表现,但车祸后已经有多次大量饮酒后“耍酒疯”的情况,清醒后不能回忆。本次作案也是因为大量饮用白酒、啤酒之后出现的暴力性行为,在回宿舍之前已有明显醉酒表现,案发后对案件经过无法完整回忆,反映其案发时意识清晰度下降,并有严重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易激惹和冲动。这种情况与脑外伤及大量饮酒有关。调查反映邓世宏平时不喝酒时无精神异常表现,与鉴定检查一致,邓世宏脑外伤后在大量饮酒后容易出现醉酒,且通常��意识障碍,醉酒时的行为不是其清醒时的典型行为。未发现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所饮酒量在大多数人不会产生中毒,通常在少量饮酒后突然发生侵犯性、往往为暴力性行为,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故邓世宏的情况可排除病理性醉酒。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酒精所致的其它精神和行为障碍(复杂性醉酒)”的诊断标准。邓世宏与被害人案发前无现实冲突,其对被害人刚怀孕表示高兴,赴宴前还想着不喝酒,酒席后要陪被害人去买衣服,后在酒桌上经不起劝酒,继而大量饮酒,酒桌���已有醉酒表现,酒席后又喝了两瓶啤酒。至作案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由于明显的意识障碍导致辨认与控制能力严重损害,故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邓世宏辨认出作案地点及被害人黄某乙。20、石狮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接警单,证实被告人邓世宏的归案经过及本案的侦破过程。21、常住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邓世宏的身份、前科情况。22、被告人邓世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身份基本情况以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4、死亡证明、火化证,证实被害人黄某乙已死亡的事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世宏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被告人邓世宏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世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邓世宏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邓世宏因其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但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应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依法确定。丧葬费参照福建省2013年度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人民币49328元计算,按6个月计算,即丧葬费确定为24664元。死亡赔偿金参照2013年度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184.2元/年,按20年计算,即死亡赔偿金确定为人民币11184.2元/年×20年=223684元。误工费,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为处理丧葬事宜实际产生了误工,可按2人误工计算,被害人黄某乙于2014年9月22日死亡,后于同年10月16日火化,误工时间确定为25天,参照福建省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32391元计算,即误工费为人民币(32391元÷365天)×25天×2人=4437.12元。交通费、住宿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未能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其为处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了交通及住宿费用,可酌情确定交通费为人民币2000元、住宿费为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向法庭提供殡仪馆业务收费单一份欲证实其为处理被害人黄某乙的后事花费5050元,因上述丧葬费已包含该部分费用,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邓世宏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6785.1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世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邓世宏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明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五元一角二分。(赔偿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程耕轮代理审判员  吴珍珍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燕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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