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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百千奇车业有限公司、林利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10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百千奇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利群。申请人宁波市鄞州百千奇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20005224802542、出票金额叁万元整、出票人宁波华液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华普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工商银行明州石碶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百千奇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