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修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杨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克强,该公司物业经理,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钟琦,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颖,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修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