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齐艳清与长春华仕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清,长春华仕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90号原告齐艳清,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华仕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365段。法定代表人吴志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艳清诉被告长春华仕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艳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艳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齐艳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