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与宁夏理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宁夏理工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53号。负责人李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秋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理工学院,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惠娥,系该学院院长。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理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