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方兴向与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兴向,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命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433号原告方兴向,男,汉族,1995年5月10日生,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5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1542-2。法定代表人刘建渝,董事长。被告张命勇,男,汉族,1984年2月25日生,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兴向诉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命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兴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兴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兴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兴向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郑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