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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