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