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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15号原告樊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某诉称:1997年1月我和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有两个孩子。婚初,双方关系尚可,自第五年开始,被告嫌我家境贫寒,时常故意找茬制造矛盾,置家庭和孩子于不顾与人私奔,至今分居长达十年之久。2015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抚养孩子,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沈某某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有两个孩子,长子樊甲,现年14岁,次子樊乙,现年12岁,均随原告一起生活。2005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分居至今。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柳沟乡袁家村村委会证明等书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生有两个孩子,但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长达十年之久,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二、孩子樊甲、樊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英代理审判员  韩得林人民陪审员  拦继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