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汤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汤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中。委托代理人何宏斌。委托代理人李建仁。被告汤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73元,减半收取49286.5元,由原告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许文贤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人民陪审员 唐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