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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虎林与周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虎林,周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黄虎林。委托代理人赵中杉。委托代理人王怡人。被告周刚。原告黄虎林与被告周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符荣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理宏、陈远发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虎林的委托代理人赵中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虎林诉称,自2011年起,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被告并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运费,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和2013年9月23日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写明尚欠原告运费共计人民币73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73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周刚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黄虎林运费:肆万肆仟陆百元整(44600.00元)欠款人:周刚2013.3.12。”2013年9月23日,被告周刚再次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黄虎林运费2011年9月-10月7900元,2012年7月-8共计:21300元,总计:29200元,贰万玖仟贰佰元正。欠款人:周刚2013.9.23。”庭审中,原告方表示,原被告在2011年到2013年3、4月份期间合作运输,但双方没有签订运输合同;2013年3月份双方对运输费用进行了结算,但后来发现漏算了两笔运费,于2013年9月份又补打了一张《欠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上述两张《欠条》载明的运费。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相互能印证,且被告未到庭提出证据进行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被告未到庭举证反驳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被告欠付原告运费的事实予以确认。《欠条》没有约定支付运费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运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虎林运费73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符荣华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