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清彩与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寿光浩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韩清彩,寿光浩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清彩。原审被告寿光浩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玲,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2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主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案件。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清彩于2013年11月1日签定了《双王城环湿地文化长廊绿化工程承包协议》,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本案系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