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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张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张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