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张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张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