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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7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李某与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刘某12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执行费15000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03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