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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丽、刘淑清与刘淑清、孝感市中宝百鑫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00-2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曹世春,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玮,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淑清,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台村挂100号。身份证号:420984196810100372。被告:孝感市中宝百鑫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森林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淑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金国。被告:湖北省鸿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黄金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木祥,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正街42号13栋6单元。身份证号:42098419571207003X。被告:武汉创一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黄金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刘淑清、孝感市中宝百鑫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国、湖北省鸿昌能源有限公司、黄木祥、武汉创一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于收取,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