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孝雨、胡建锋、李砖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35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孝雨、胡建锋、李砖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上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家中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执字第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