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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李钢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王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仲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