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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93号开设电游室,在电游室内投放一台十座的“深海帝国”捕鱼机及八台独立的“六狮王朝”连线机供人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3月17日,该电游室被桃江县公安局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投放的捕鱼机和连线机属于具有压力、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可以同时容纳十八人进行电游赌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在向桃江县公安局投案途中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王某兵、钟某军、钟某、杨某强、吴某强、刘某、李某梅、李某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获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先行羁押的14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