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唯杰与被执行人南京万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唯杰,南京万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唯杰,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万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900356—5,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空军农场。法定代表人尹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唯杰与被执行人南京万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万鹰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经强制执行,已实际执行到9800元,剩余11144元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南京万鹰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唯杰发现被执行人南京万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巧美审 判 员 卞卫明代理审判员 何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飞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