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XX与翁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周XX,女,生于1986年9月15日。被告翁XX,男,生于1980年7月3日。原告周XX诉被告翁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审判长 余俊波审判员 陈县远审判员 袁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