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济南福来沃纸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济南福来沃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希尔康博扬印务有限公司,赵洪霞,李荣静,陈正斌,李荣军,曹俊,山东美之源印务有限公司,程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继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荣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福来沃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镇水屯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曹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希尔康博扬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寿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洪霞,女,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荣静,女,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正斌,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荣军,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曹俊,女,1979年8月6日生,汉族,济南福来沃纸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美之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荣芹,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程艳彬,男,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济南福来沃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希尔康博扬印务有限公司、赵洪霞、李荣静、陈正斌、李荣军、曹俊、山东美之源印务有限公司、程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济南福来沃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希尔康博扬印务有限公司、赵洪霞、李荣静、陈正斌、李荣军、曹俊、山东美之源印务有限公司、程艳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