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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富兴与浦城县万安乡连墩村民委员会、陈呈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南民终字第595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会稿:核稿:拟稿单位:民二庭拟稿人张聪荣校对人:打字员印刷单位:印刷时间:份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59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张伟,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来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富兴,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斌,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瑞激,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浦城县万安乡连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兰芬,主任。原审被告陈呈辉,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忠,男。上诉人李张伟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君精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