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龙与郝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郝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黄龙。被告郝立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郑营路中段路西盛世商务大厦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与被告郝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