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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玉伯与林素美、马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孙玉伯,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玲,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素美,女,1948年10月10日生,现住上海。被告马鸽,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孙玉伯诉被告林素美、马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佩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