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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文秀兰与杨越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文秀兰。委托代理人刘兵,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越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秀兰与被告杨越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文秀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秀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文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曲宝林人民陪审员  韩树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淑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