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文秀兰与杨越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文秀兰。委托代理人刘兵,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越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秀兰与被告杨越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文秀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秀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文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曲宝林人民陪审员 韩树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淑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