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肖学杨与孟宏、天津百华悦邦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杨,孟宏,天津百华悦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683号原告肖学杨,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吕翠荣,天津德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宏,无职业。被告天津百华悦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大厦12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刘俊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学杨与被告孟宏、天津百华悦邦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学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学杨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