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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肖学杨与孟宏、天津百华悦邦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杨,孟宏,天津百华悦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683号原告肖学杨,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吕翠荣,天津德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宏,无职业。被告天津百华悦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大厦12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刘俊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学杨与被告孟宏、天津百华悦邦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学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学杨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