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茹与被执行人刘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茹,刘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茹,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铁,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艳茹与被执行人刘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