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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2007年5月14日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5年1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二环西路爱琴海假日酒店511房间,谎称只要被害人郑某乙足购买其提供的魔术药水,并教授被害人魔术药水的使用方法,就可以让被害人学会变扑克牌魔术,骗得郑某乙足人民币220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在黄岩区头陀镇洪屿村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退赔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乙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信用卡交易详单,手机通话详单,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又犯诈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