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卢某盗窃罪115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1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住广东省高州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卢某在本区市桥街桥兴大道172号悦云养生堂上班时间,趁其同事被害人胡某不备之机,盗去被害人胡某的人民币约700元、苹果IPHONE6牌16G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29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依法缴获的赃物手机一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胡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发还给被害人(该项判决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