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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玉路与闵占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禄,闵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何玉禄,男,1966年3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闵占良,男,1952年1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何玉路与被执行人闵占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锦民二终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闵占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1.2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返回被上诉人何玉禄,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执字第00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