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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黄盼与叶建强返还原物纠纷2015民一初89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盼,叶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黄盼,住广州市。被告:叶建强,住广州市增城市。原告黄盼诉被告叶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9日向其发出公告,限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应诉,但其逾期没有前来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给我。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7月6日接到自称是其同事小武的陌生电话(139××××0795),原告信以为真并按电话指示于2014年7月7日汇款2000元到户名为“叶建强”号码为“62×××70”的银行卡上。后原告与同事核对发现受骗遂报警。对此,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黄花岗派出所出具的注明报警人为原告、报警时间为2014年7月7日10时11分的《报警回执》以及原告手机中显示的与电话号码为“139××××0795”的信息来往记录为证据。此外,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称:“我报警后,公安部门将被告的银行卡冻结了,钱还在被告的银行卡上”。本院认为:原告因受陌生电话欺骗才将2000元汇至被告名下的银行卡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2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叶建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2000元返还给原告黄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菁人民陪审员  李秋霞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