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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白占林与李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占林,李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白占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宗敏,通渭县平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伯文,男,汉族,居民。原告白占林诉被告李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伯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伯文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中20000元的利息5600元(2013年3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2013年3月4日被告李伯文分别借原告白占林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2013年3月16日、2013年3月26日被告又分别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30000元,其中2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利息为月利率1%。截止2014年12月被告陆续偿还原告2012年11月27日、2013年3月4日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5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李伯文借到原告白占林50000元后,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对其中的20000元,应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利息,原告主张2013年3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利息5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白占林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600元。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苟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