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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牛祝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汪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素侠,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牛祝军,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牛祝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牛祝军已自动履行8900元,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