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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舒占军诉杨秀丰与杨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占军,杨秀丰,杨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890号原告舒占军。被告杨秀丰。被告杨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占军与被告杨秀丰、杨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占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晓文审 判 员  邵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熠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