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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鲁双萍、马运莲、王四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鲁双萍,马运莲,王四财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郭兆旭,该出版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双萍,(基本情况不详)。被告:马运莲,女,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四财,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鲁双萍、马运莲、王四财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唐 楠审 判 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