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海霞申请执行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3)东执字第502-8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02-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霞,女,汉族,41岁。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30岁。申请执行人刘海霞与被执行人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3)东执字第50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艳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西街支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艳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西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