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诉刘峰之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刘峰之,王日秋,王召勇,刘秀秀,刘光元,唐欣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35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刘峰之。被申请人王日秋。被申请人王召勇。被申请人刘秀秀。被申请人刘光元。被申请人唐欣欣。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峰之、王日秋、王召勇、刘秀秀、刘光元、唐欣欣款项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