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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随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审理原告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经原、被告亲戚朋友的善意劝说,原告想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故原告随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