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颖新、任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颖新,任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425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尚颖新,女,住址新民市被告任航,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颖新、任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凯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