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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颖新、任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颖新,任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425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尚颖新,女,住址新民市被告任航,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颖新、任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凯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