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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熊良友与夏义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良友,夏义宏,柳华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熊良友,农民。被执行人夏义宏,司机。被执行人柳华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142号。负责人何诗佳,总经理。熊良友与夏义宏、柳华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随县人民法院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熊良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已经支付熊良友赔偿款585000元,熊良友自愿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随县人民法院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