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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897号原告:严某。被告:陈某。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严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