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897号原告:严某。被告:陈某。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严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