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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5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锦祥与被执行人李扬江(男,住余姚市梨洲街道新墅村里岙1队,身份证号××、高百山(男,住余姚市梨洲街道苏家园村童湖95号,身份证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扬江、高百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支付代理费4000元,支付执行费8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扬江、高百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扬江、高百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