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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湘潭江南工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江南工业有限公司,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湘潭江南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72208-3,营业执照号430300000035XXX,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法定代表人齐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笑夫,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856085-0,营业执照号431100000005XXX,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凤凰路9613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江南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380730元,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湘潭江南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455元,扣除诉讼保全费6025元,执行费5700元,标的实际执行到位380730元,全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