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780号本院2015年6月29日对原告朱世明诉被告李烨、抚州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萧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的“朱世明负担312元”补正为“李烨负担312元”。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彬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