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华与邹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邹海,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邹海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