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蒲亮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亮,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619-1号申请执行人蒲亮被执行人XX蒲亮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蒲亮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XX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蒲亮申请扣留XX的工资每月2000元。经查,XX2014年9月的应发工资2186元,实发工资1826元。本院决定扣留XX的工资每月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XX在西充县财政局应该领取的工资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共15000.00元,其余款项继续扣留至2019年9月,每月扣留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