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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18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分行,内蒙古五原县五源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程秀明,赵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8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分行。负责人邓旭燕,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五原县五源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秀明。被执行人程秀明。被执行人赵爱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巴平证内字第212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4)巴平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原县××源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程秀明、赵爱华应当履行该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于执行证书生效后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分行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8月14日止拖欠利息91430.46元,实际申请利息以实际借款期限计算为准)。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原县××源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程秀明、赵爱华至今末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2014)临法执字第18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原县××源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县隆兴昌镇新建办事处八里桥宏伟三社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8)第0913号)和被执行人内蒙古××原县××源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县隆兴昌镇新建办事处八里桥宏伟三社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房字第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原县××源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县隆兴昌镇新建办事处八里桥宏伟三社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8)第0913号)和被执行人内蒙古××原县××源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县隆兴昌镇新建办事处八里桥宏伟三社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房字第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