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濠法执恢字第7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濠法执恢字第796-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棠基街1号1A47房。法定代表人曾金雄。委托代理人杜淦,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杏花街24号。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北海旁路1号A座701-702号。法定代表人郭捷源。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兴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下称升华公司)、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依法作出(2002)汕达法执字第368号恢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升华公司址于汕头市金平区商平路168号底层市场编号为34(外121,15.31㎡)、36(外123,28.14㎡)、37(外124,26.37㎡)、外124-1(26.37㎡)、外125-1(26.04㎡)、39(外126,16.04㎡)、外126-1(26.21㎡)、40(外127,14.87㎡)、外127-1(16.04㎡)、41(外128,15.07㎡)、外128-1(24.62㎡)、外131-1(24.62㎡)、45(外132,24.6㎡)、外135-1(23.83㎡)、49(外136,14.58㎡)、外136-1(23.83㎡)、51(外138,15.55㎡)、外138-1(25.41㎡)、52(外139,13.62㎡)、外139-2(24.93㎡)、01(外140,56.09㎡)、1131(8.37㎡)、1119(7.83㎡)、1108(7.83㎡)、180(8.54㎡)、164(7.61㎡)、165(7.11㎡)、158(7.28㎡)、142(7.08㎡)、143(6.62㎡)、133(8.41㎡)、128(6.22㎡)、130(7.08㎡)、117(7.86㎡)、116(8.11㎡)、115(7.86㎡)、113(7.69㎡)、112(7.86㎡)、170(6.9㎡)、171(6.9㎡)、107(10.49㎡)、106(10.49㎡)、105(8.82㎡)、111(7.48㎡)、101(7.48㎡)、22(外116,52.42㎡)、外114-1(13.77㎡)、19(外113,21.85㎡)、外112-1(26.69㎡)、外111-2(23.93㎡)、16(外111,38.58㎡)、外110-1(12.76㎡)、外105-1(13.77㎡)、外101-1(15.42㎡)共54个摊位的房地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联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延长对上述房地产中编号为36(外123,28.14㎡)、37(外124,26.37㎡)、39(外126,16.04㎡)、45(外132,24.6㎡)、130(7.08㎡)、外111-2(23.93㎡)、49(外136,14.58㎡)、外136-1(23.83㎡)、51(外138,15.55㎡)、外138-1(25.41㎡)、52(外139,13.62㎡)、外139-2(24.93㎡)、01(外140,56.09㎡)、外124-1(26.37㎡)、外125-1(26.04㎡)、外126-1(26.21㎡)、180(8.54㎡)、158(7.28㎡)、外114-1(13.77㎡)、外131-1(24.62㎡)、1119(7.83㎡)、111(7.48㎡)、101(7.48㎡)、22(外116,52.42㎡)、外112-1(26.69㎡)、外101-1(15.42㎡)、1131(8.37㎡)的查封期限。本院认为,因本案尚未执行完毕,故对申请执行人联兴公司申请延长部分房地产的查封期限,可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址于汕头市金平区商平路168号底层市场编号为36(外123,28.14㎡)、37(外124,26.37㎡)、39(外126,16.04㎡)、45(外132,24.6㎡)、130(7.08㎡)、外111-2(23.93㎡)、49(外136,14.58㎡)、外136-1(23.83㎡)、51(外138,15.55㎡)、外138-1(25.41㎡)、52(外139,13.62㎡)、外139-2(24.93㎡)、01(外140,56.09㎡)、外124-1(26.37㎡)、外125-1(26.04㎡)、外126-1(26.21㎡)、180(8.54㎡)、158(7.28㎡)、外114-1(13.77㎡)、外131-1(24.62㎡)、1119(7.83㎡)、111(7.48㎡)、101(7.48㎡)、22(外116,52.42㎡)、外112-1(26.69㎡)、外101-1(15.42㎡)、1131(8.37㎡)。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