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李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任子清,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雷俊杰,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原告李某甲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人民陪审员 李小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