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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邱立平与臧昆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邱立平被执行人:臧昆远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德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